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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22年07月01日至202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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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白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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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8-03
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鑒於農田水利設施因毗鄰道路,常發生用路人跌落溝渠或撞擊附屬設施,致生命、身體發生損害而衍生國家賠償事件。倘發生國賠事件,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須面對冗長和繁複的訴訟攻防,更須擔憂訴訟敗訴之賠償金額籌措,實有必要辦理本計畫之調查。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是以該處請各工作站同仁調查路況,如有車道縮減、路幅束縮或線形T形、盲彎等情形,用路人有跌落溝渠之虞,且未設置安全設施者,函報該處。據調查有危險之虞共計75處,並分別函請相關道路管理機關設置相關指標、警告及阻絕設施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