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區自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得興建農舍及民國95年北宜高速公路通車以來,農舍的數量急劇上升;另一方面,在農業區內甲、乙種建築用地所興建之住宅也逐年增長,在此同時,有許多農舍變相經營加工廠、民宿、餐廳等,使事業及住宅等廢(污)水排入農田排水之情形日益增加,恐有影響農業灌溉水質及農作生長環境之虞。爰為有效掌握轄內之灌溉水質,減少污染物質由污染源向外流布至農業生產環境,本處於所轄約3,300公里之灌排渠道皆依規定設置相關水質監視點,以充分掌握水質資訊。
為加強灌溉水質監測之頻率與項目,本處依「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灌溉水質檢驗作業要點」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擇代表性區域佈設水質監測點,並建立監測點與水利小組間的對應關係,進行長期監測以確實掌握整體供灌水質。
而透過農田水利署建置之「灌溉水質管理業務作業系統」,可協助規劃年度監測計畫,並由本處同仁按監測計畫辦理水質監測及搭排戶放流水樣監測作業。目前每兩個月進行一次水質初驗,一年一次水質複驗(如表一)。搭排戶則依不同搭排戶類型進行不同頻率之檢測作業(如表二)。
上述水質採樣監測,均需符合「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灌溉水質基準值」(表三、四),爰本處每年皆派員參加灌溉水質採樣與樣品監管作業流程培訓班,並請各工作站同仁參加由農水署委託農業工程研究中心所開設之「灌溉水質初驗暨溶氧檢測技術培訓班」,以求每次採水、初驗(溫度、pH值、導電度(EC))皆能做到精確反應實際水源及渠道水質狀況。而屬重金屬等複驗項目,則委請設有專責水質實驗室之桃園、石門管理處進行相關檢測。
編號 | 管制項目 | 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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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總鉻(Cr) | 0.1 |
2 | 鎳(Ni) | 0.2 |
3 | 銅(Cu) | 0.2 |
4 | 鋅(Zn) | 2.0 |
5 | 鎘(Cd) | 0.01 |
6 | 鉛(Pb) | 0.1 |
7 | 砷(As) | 0.05 |
8 | 汞(Hg) | 0.002 |
9 | 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 | 6.0-9.0 |
編號 | 品質項目 | 限值 |
---|---|---|
1 | 導電度(EC) | 750 |
2 | 懸浮固體(SS) | 100 |
3 | 氨氮(NH3-N) | 3.0 |
4 | 鈉吸著率(SAR) | 6.0 |
5 | 殘餘碳酸鈉(RSC) | 2.5 |
6 | 氯鹽(Cl-) | 175 |
7 | 硫酸鹽(SO42-) | 200 |
8 | 溶氧(DO) | 3.0 |
9 |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 5.0 |
10 | 油脂 | 5.0 |
「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自102年起推動迄今,已辦理兩階段之搭排限縮管制(第一階段102年至105年底、第二階段106年至109年底),而本處亦協助經濟部工業局列管之工廠與農水署管制之畜牧業等合計逾20戶的事業搭排戶完成改排,相當程度的扼止上述事業廢污水進入本處灌排系統,其水質之改善已初顯成效。自110年3月保護方案第二次修正,並配合農田水利法公布施行,搭排管制全面實施期之相關措施將以農田水利法為依據,並以保護方案為輔,本處於受理一般家戶或農舍之生活污水與事業之廢(污)水將配合上述規定,並參照表(五)「受理非農田排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辦理原則」辦理。
本處同仁於渠道巡查、定常性監視點水質檢測或民眾主動通報有疑似污染情事時,即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措施來避免污染情形擴散,並會立刻通知環保局會同辦理相關稽查作業(污染源查察),以及早阻絕污染物質之介入與持續擴散。
而於污染案件現場處理完竣後,本處同仁將填報「灌溉水質污染事件通報單」,將事件資訊如:污染地點、影響範圍、應變措施等相關情形通報農田水利署,俾完整污染案件追蹤處理程序。
為提供民眾最新及正確的灌溉水質監測結果,本處於每2個月定期公布灌溉水質監測數據,以供外界查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訂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5年定期檢測轄區水體之底泥一次。本處配合辦理定期檢測所轄圳路底泥作業,於執行採樣前三個月,提送採樣計畫書至環保署備查。底泥檢測項目為重金屬砷、鎘、鉻、汞、鎳、鉛、鋅等8項。由本處提供檢測渠道至土污基管會網上登錄,並於隔年3月31日前完成申報底泥品質檢測結果。
由於宜蘭地區並無水庫調配灌溉用水,水源皆引灌自河川,而地勢較高之農田排水也廻歸作為下游灌溉渠道水源,因此,確保灌溉水質不受污染即格外重要。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排放之水質不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或有影響灌溉水質之虞」,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是以,倘有興建2戶以上之住宅或事業有搭排需求者,本處皆要求需設置經環工技師簽證之「水處理二次淨化設施」,且其排放之水體水質經水質檢測結果需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始符合申請規範。
本處於民國104年假壯圍及冬山工作站設置2座生活污水二次處理之示範設施,透過該設施將辦公室所產生之生活污水做第二次水質改善,以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同時搭配水質處理流程圖,將各單元如沈澱、過慮、去氮等功能標示說明,以達教育功能。
水是國家所有,除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任何人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者都需要申請。尤以本處為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更要加強水權管理。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為因應氣候變遷,本處雖多以河川引灌,但仍有不足之處,故有地下水之開發之必要;地下水水權之興辦,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興辦流程如下:
水權興辦登記(備妥工程計畫書等資料)➜井深設備查核➜試水➜工程完工➜辦理取得登記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本處現有水權約有兩百 捌拾餘筆,依限依序辦理展限。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