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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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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IL11504B01【標案名稱】萬長春圳維護管理機制精進暨其成果展現推動計畫(第一次開標)

發布日期:2026-02-23 發布單位:宜蘭管理處-總務組

案號:IL11504B01

開標次數:第一次開標

標案名稱:萬長春圳維護管理機制精進暨其成果展現推動計畫

領標及投標期限及時間:115年3月10日 下午5點整

開標日期及時間:115年3月11日 下午2點整

開標地點: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一樓開標室(宜蘭縣宜蘭市縣政九街65號)

預算金額:新臺幣556萬元整

押標金額:無押標金

廠商資格: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任一項):

1.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

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

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2.具承攬本案履約標的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

會會員證。

(3)檢附技師職業執照。

3.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1)設立登記證。

(二)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證明為最近一期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

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技師事務所或

聯合技師事務所以技師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證明文件,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

證明者,請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公立學校或機關(構)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得

免附納稅證明文件,惟應備參與投標證明之公函(公立學校

或機關(構))或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

文件影本。

5.其非屬營利者,得檢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書」或其他年度結算證明資料或免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自決標之次日起至民國115年12

月15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

招標方式:依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決標原則:本採購屬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新臺幣556萬元整),以公告之固定費用決標。
一、開標時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合格者方可進入評審。廠商無需進行簡報及現場答詢。
二、評審採序位法,滿分100分,及格為75分。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

三、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5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5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

 

聯絡人:總務組 吳佩家

連絡電話:03-9255000#222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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